2008年9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挪用土地款 “入股”做生意
黄莹

  日前,经洞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某村原村主任陈某、出纳吴某被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两年。
  生意人洪某找到陈某和吴某,要求他们出资30万元“入股”做海鲜生意,一星期归还。陈某和吴某动了心,就将村里的30万元土地补偿款汇给了洪某。一星期后,洪某给陈某和吴某每人汇了5000元作为分红。可30万元却迟迟没有归还。洪某一会儿称做面粉生意,一会儿又称做渔粉生意,一直拖了两年半才还钱。